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省、市关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县贫困人口就医状况,纳雍县在实施“三重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对象实施健康扶贫医疗扶助,建立和完善“四重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大我县健康扶贫工作力度,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确保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为打赢我县脱贫攻坚战,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医疗扶助基金筹集采取财政投入资金、部门扶贫资金整合、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建立医疗扶助基金。县财政每年拨付不少于万元作为健康扶贫医疗扶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由县卫计局按照财政管理要求,根据上一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住院费用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后编制医疗扶助基金预算报告。健康扶贫医疗扶助资金由县卫计局管理,按程序设立资金专户,每月由县合管办根据医疗扶助应支出情况提出用款计划,按程序审核后办理支付。医疗扶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审计。
健康扶贫医疗扶助对象主要针对本县因病住院后医疗负担较重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助范围主要为贫困人口因病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在经过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补偿后剩余部分的自付医药费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违法犯罪产生的医药费用以及在非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属于医疗扶助的范围。
根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自付费用的多少,对医疗扶助实行分段补助。对自付费用在元至元(含元)的贫困住院患者,医疗扶助补助其自付医药费用的55%;对自付费用元至0元(含0元)的贫困住院患者,医疗扶助补助其自付医药费用的65%;对自付费用0元以上的贫困住院患者,医疗扶助补助其自付医药费用的80%;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有省级确定的25种重大疾病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三重医疗保障”按规定补偿后仍有自付费用的,医疗扶助标准按其产生总住院费用的95%计算后扣除“三重医疗保障”已补偿部分后予以补助,确保贫困人口重大疾病患者实际补偿比达到95%。
为强化医疗扶助管理,推进我县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医疗扶助经办机构、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医疗扶助对象严格审核把关,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套取医疗扶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将医疗扶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常规监督,定期监督审计。医疗扶助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配合医疗扶助工作核查的,不予以救助,对弄虚作假(如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等),骗取医疗扶助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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