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全程涉税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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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筹建环节税务处理

一、筹建期间的确定筹建期间划分以实际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其他经营行为之日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至筹建期结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开始经营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年度,不是营业执照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日期。二、筹建期间费用的处理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管理费用”核算内容可知,开办费会计处理上不再作“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业务招待费标准以实际发生额60%计算,在税前扣除;企业如选择自支出发生次月起平均三年摊销筹办费的,摊销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应与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之和的60%与当年收入5‰比较,以低者作税法允许列支数额,差额部分作纳税调增处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三、筹建期间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处理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分3年摊销。

第二章设立环节财税处理

一、项目公司设立项目公司投资人(股东)可选自然人或法人。两者对应分配环节和清算环节所得税政策不同,转股环节相关涉税政策也有很大差别。经营净利润分配方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缴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符合居民企业之间分配股息红利免税条件的,免企业所得税。开发过程中或注销清算环节,自然人投资者需按20%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需按25%缴企业所得税,但作为法人投资主体其帐面如有亏损则可按税法规定弥补亏损。二、项目公司设立方式选择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新设项目公司(一般成熟的房地产公司都会采取一个项目设立一家公司的操作)(一)优点1.项目公司结束后,可及时注销公司,同时分散投资风险;2.不同项目间,同类产品同期成本可避免对比;3.可在项目公司之间对费用类企业管理性支出进行调整;4.如果不想自行开发,可按项目进行股权转让;囤地的一般都是会考虑设立独立的。5.项目公司独立,开发失败的风险可控。(二)缺点1.开发资质不能提升,不能满足开发面积持续增长,对融资产生一定影响;资质办理这是个难题。2.品牌聚集效应不够(这点其实可以忽略不计);3.项目间费用分摊难以操作;4.各项目间未分配利润数不能相互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相互抵减;5.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转嫁成本;6.项目间拆借资金会产生利息收入纳税调整。三、人员配备因为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工程人员等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加计扣除,因此项目公司人员配备方面可以将工程、设计、研发等与项目开发相关人员的费用尽可能计入项目,当然公司架构设计、运营须得到人力、行政配合;方案确立后,应全力推进,同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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