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栏纳雍县人民法院2018年限制

适用限高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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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法院

年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姓名:宋凯

性别:女

住址:纳雍县昆寨乡新店村宋家组

身份证号码:

所涉案件:()黔执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债务标的:6.48万元

姓名:蒲红玉

性别:女

住址:纳雍县雍熙镇工贸街

身份证号码:

所涉案件:()黔执29号,民间借贷纠纷

债务标的:20万元

姓名:张超

性别:男

住址:纳雍县文昌办事处新猫场村杨家寨组

身份证号码:

所涉案件:()黔执10号,民间借贷纠纷

债务标的:6万元

姓名:余忠祥

性别:男

住址:纳雍县乐治镇高村碾子边组

身份证号码:

所涉案件:()黔执24号,继承纠纷

债务标的:3.96万元

姓名:何登义

性别:男

住址:纳雍县鬃岭镇老鸡场村鸭院组

身份证号码:

所涉案件:()黔执5号,民间借贷纠纷

债务标的: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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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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