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雍县民政局圆满完成年孤儿基本生活费提标发放工作。
根据《毕节市民政局毕节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毕民通〔〕8号)文件有关要求,从年4月起,我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元,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元,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此次提标是继年提标后的再次提标,是在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全面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县民政局根据文件要求,于6月按新标准为全县名孤儿(名散居、25名机构集中养育)、名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名散居、24名机构集中养育)发放了基本生活费,并同时补发了4-5月提标差额部分,共计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元、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78元,圆满完成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提标工作。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